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
(四)......
(五)......
对于第(二)项的理解,若此种情况存在,是不是可以认为对现有的专利权的新颖性构成威胁?从存在第(二)项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考虑,是不是可以请求宣告现有的专利权无效?请赐教!
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应该是不能的。这种情况的先用权是相对保密的,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如果先用者在申请日之前公开实施该技术,可能会导致该发明的新颖性丧失,也可能不会使新颖性丧失。可以参见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第2版)第38-39页等。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这里的先用只能是指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因为只有这样,在后申请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如果以公开方式,那后申请者将失去新颖性。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多谢楼上几位学友给予解答。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若先用者的先用是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那么先用者可以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对现有专利权没有影响,现有专利权有效;
若先用者的先用是以公开方式进行的,那么现有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先用者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现有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现有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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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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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Re:怎样理解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公开实施是否影响新颖性,还要看公开实施的技术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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