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比如在说明书里,只说了好处A,而别人来无效我时,我的好处A其实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而这时,我能不能说相比较而言,我还有好处B的,而这个好处B在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这样可以吗?如果这个B好处,在说明书中有被暗示,是不是就可以,否则就不可以?
谢谢楼下的,我的意思就是,有区别特征,但这个区别特征的有益效果是没有在原说明书中体现的,能再加入吗?能在无效时说“我有这个区别特征,有益效果是C”,而C我以前在说明书中没提过的
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楼主新的好处是指新有益效果么?我个人认为,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而且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加入新的好处没有什么意义吧
我觉得,应该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如果有区别技术特征,说明这个有益效果才有意义。
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在无效程序中主要看的是技术方案、具体的结构关系、方法步骤等,而和其带来的有益效果关系不是很大。那此具体的效果都是申请人自己说的,合议组不可能去核实你的效果是否如你所说的那样。但结构关系等的变化是眼前就可以判断出来的。由此区别特征而带来的有益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比方说,你的改进点在节省部件,还达到相同的效果,那么显然节约了成本,这些是不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的。在无效中,你最好在区别点上做文章,效果可以说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明显可以推出来的。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有区别特征就行啦具体技术
不看有益效果
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那区别特征要是比较普通的特征呢?请求人说这个特征是常人能想到的,那我该怎么说呢?总得说技述效果的啊?
比如,人家用创造性无效你,区别特征只是普通的技术手段,那怎么办?
我想狡辨点东西出来,这样可以吗?
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你想在一个公知常识中说出与别人不同的好处来?可能么?别人用就没有这个好处,你用就有了?
还是好好看看案子吧,从区别特征上找突破点。你那种情况只适应在把复审委买通的情况下。
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只能针对权利要求书。Re:针对他人的无效,我能加入新的好处吗?
只要审查员认可有区别特征了,那就好办,对于其产生的有益效果如果没有在说明书中其他地方有提到的话是不允许再加入说明书中的内容部分的;对于这个产生的有益效果你就需要特别强调是本技术领域人员可以预见或是显而易见的,最好是举几个类似相关的情况来辅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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