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yan 发表于 2009-9-1 23:28:25

视为撤回申请 可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0.申请人于2004年8月16日向专利局提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述由同一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相同主题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优先权的基础?(2004年试卷一第16题)
    A.申请日为2004年5月10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已在该申请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案申请
    B.申请日为2003年6月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因为没有缴纳申请费已被视为撤回
    C.申请日为2004年7月3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D.申请日为2004年1月7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0的美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参考答案:A

B.因为申请日超过一年,不符合条件..假如是在12月有效期内,但因为欠费或者被B.申请日为2003年6月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因为没有缴纳申请费已被视为撤回等条件,可不可以申请优先权?

hnshh 发表于 2009-9-1 23:36:52

Re:视为撤回申请 可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可以要求优先权
不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情况只有3种:已授权,已要求过优先权,是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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