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suna 发表于 2009-8-31 19:19:15

关于分案申请的一个问题

审查指南中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这样描述“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 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完全不理解这句话,烦请高人给解释一下。

zhqx_1966 发表于 2009-8-31 21:09:45

Re:关于分案申请的一个问题

已经办理授权登记的,或者已经彻底死的,不能提分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分案申请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