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chenliu 发表于 2009-8-31 18:38:37

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各位代友:审查指南(意见稿)在第一章5。1。2中指出“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看到这段话,有一个疑问,相反的情况如何办呢?也就是对于没有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申请人就不需要补办手续了,所有期限按原申请日计算,到期限直接办理相关事宜。是不是这个意思呢?

坐而论道 发表于 2009-8-31 20:53:23

Re: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是呀

dayeea 发表于 2009-9-1 00:34:12

Re: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xiaochenliu wrote:
各位代友:审查指南(意见稿)在第一章5。1。2中指出“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看到这段话,有一个疑问,相反的情况如何办呢?也就是对于没有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申请人就不需要补办手续了,所有期限按原申请日计算,到期限直接办理相关事宜。是不是这个意思呢?

举个例子:一个发明实审过程中,已经进入了第4年,审查员要求分案申请,于是,你按要求分案了,由于分案申请要享受“原案的申请日”,新分案的大多数期限(包括提出实审等等)都按照“原案的申请日”计算,全部过期(如提出实审在3年内),这一条就是补充——2个月补办各种手续,例外的不超期限。
同理,如果分案时离办理手续的最终期限少于2个月的,补其到2个月。
分案时离办理手续的最终期限多于2个月的,为正常办理期限。

xiaochenliu 发表于 2009-9-1 01:49:04

Re: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dayeea ,非常感谢您的热心解释。我再多问您一句,这种补办的手续,如果涉及权利丧失的的 ,补办手续中还包括“恢复权利请求“吗?

leilei1027 发表于 2009-9-1 18:37:15

Re: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不包括,恢复权利请求书是给母案的,按母案的期限

dayeea 发表于 2009-9-2 04:07:03

Re: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xiaochenliu wrote:
dayeea ,非常感谢您的热心解释。我再多问您一句,这种补办的手续,如果涉及权利丧失的的 ,补办手续中还包括“恢复权利请求“吗?

全部包括。

zhanghongliang 发表于 2009-9-2 04:41:10

Re:请教一个分案申请的期限问题?

就是说自提出分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于因提出分案申请没有办理的各种手续必须在两个月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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