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x 发表于 2009-8-30 23:48:09

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一,先了解法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涉外代理是“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第二款规定了国内代理,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那么,应当与可以到底如何理解?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但这个有权追责的选择权人是谁呢?是当事人,还是专利受理机构,或者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明确。
第二,这第十九条只是谈到专利代理机构,显然,立法的本意是禁止不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事务。那么,除外国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自己申请专利,是不是禁止之列呢?其按授权性规定解释“可以”基于“有权”,这个“有权”对不对抗自己直接申请专利的人呢?
第三,假如对抗“自己直接申请专利的人”,那么,中国公民与法人的专利申请权就不是自己的了,而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了,这样理解是不与法律相驳。
第四,无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是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终归是代理,大不过委托人的权力,不然,与代理制度不符。
本人这样理解,对不对,请各位指点,谢谢!

lynx 发表于 2009-8-31 00:11:48

Re: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补充:假如在专利代理之行政调处、专利诉讼中,律师或者其他民事代理机构都不可以代理呢?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8-31 03:26:39

Re: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新专利法都马上实施啦。。。

烦人啊 发表于 2009-8-31 17:21:44

Re: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可以”,意思是“可以不”,“有权不”,根本是语文问题,再不清楚看看修改导读。

yuansenbopai 发表于 2009-8-31 18:56:27

Re: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第一款和第二款适用的对象不一样。

zuojiuer 发表于 2009-9-1 05:30:45

Re: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这个“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结构”确实表述有点问题,难道还有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么
貌似这样说,是为了区别于以前的涉外不涉外?

lynx wrote: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一,先了解法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涉外代理是“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第二款规定了国内代理,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那么,应当与可以到底如何理解?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但这个有权追责的选择权人是谁呢?是当事人,还是专利受理机构,或者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明确。
第二,这第十九条只是谈到专利代理机构,显然,立法的本意是禁止不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事务。那么,除外国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自己申请专利,是不是禁止之列呢?其按授权性规定解释“可以”基于“有权”,这个“有权”对不对抗自己直接申请专利的人呢?
第三,假如对抗“自己直接申请专利的人”,那么,中国公民与法人的专利申请权就不是自己的了,而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了,这样理解是不与法律相驳。
第四,无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是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终归是代理,大不过委托人的权力,不然,与代理制度不符。
本人这样理解,对不对,请各位指点,谢谢!

solo 发表于 2009-9-1 06:26:18

Re:新专利法第19条第2款怎么那么含糊呢!

这里的“可以”可以理解为“授权性规定”,但同时也是任意性规则

对于民事主体,法条中的“可以”意味着法律承认该主体就某一事项享有自由选择权,就该事项来说,在自由选择权的范围(委托或不委托)内作出的任何选择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不存在因为不委托(实际上也是行使了自由选择权)而被“追责”的问题;“应当”则意味着主体不享有自由选择权,是一个强制性规则,外国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

至于为何要限定“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设立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人委托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这些代理机构,就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其申请也就不能被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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