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1 00:25:36

Re:请教一个问题

个人看法,不能给一个已经进入公众领域的技术授予专利权。
首先分析实用新型,其在2007.11申请,2008.8授权,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也就是2008年的年费。其下一年的年费也就是在2008.11前一个月内交纳,即2008.11-2009.11的年费,你没有交纳在给予你六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到2009.5专利局会发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两个月内不按细则第7条恢复权利,视为2008.11月就放弃此专利,此专利进入公有领域。
再看发明,审查员在2009.6发给你一通,那时你的实用新型还在宽限期内,应该是还没有丧失专利权,才会让你选择。到你答完一通4个月的时间,专利局的流程应该已经把你的实用新型专利放弃的事实,通知了实审部,此时专利局应该会给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
如果不恢复实用新型专利,你的发明不可能授权,不符合细则第十三条精神,主动放弃和按通知书要求放弃可是两回事。
建议赶紧恢复实用新型。

stevenjl 发表于 2009-9-1 00:54:23

Re:请教一个问题

哎,到底听谁的呀!?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1 01:26:18

Re:请教一个问题

你这个属于标准案例,很多书中都讲过,申请人的一个实用新型都已经放弃了,几年后其再后的发明授权了,他又拿着去告别人,最后被人告到高院,下了通知,将此专利无效,高院的当时理论就是,同一个专利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现在专利局的理论好象是,只要同一个专利在时空上没有同时存在就可以。你愿意相信那一种都行。我也想知道你不恢复后果会如何,这样我也可以多知道一点。千万到时通知一声。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1 01:29:21

Re:请教一个问题

再说,即使你得到了发明专利权,到时无效时我就会以此专利是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没有新颖性,要求无效。

stevenjl 发表于 2009-9-1 02:04:27

Re:请教一个问题

哎,那就等一陈吧,看没有收到发明授权的话,就恢复实用新型

没谱 发表于 2009-9-1 02:31:31

Re:请教一个问题

omniscience wrote:
再说,即使你得到了发明专利权,到时无效时我就会以此专利是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没有新颖性,要求无效。

同日申请,凭什么告人是现有技术?

关切中!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1 16:51:19

Re:请教一个问题

不好意思,这话说错了,应该以细则第十三条来提无效。

leilei1027 发表于 2009-9-1 18:55:22

Re:请教一个问题

新法第九条第一款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廖年年 发表于 2009-9-1 18:57:27

Re:请教一个问题

有个原则是,如果你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后来又被终止并公告生效的话,此时发明专利是不能再被授权的。因为实用新型终止公告后即表明公众都有权实施此已终止的实用新型,所以此技术方案是不能再被授权啦,要不有损公众利益也导致专利局出尔反尔了不是?这个原则体现在新专利法第九条。

廖年年 发表于 2009-9-1 19:12:16

Re:请教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是法律理论问题,跟技术是无关的,所以我觉得一个不懂技术的人也是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专利律师,而光懂技术不懂法律却只能做申请撰写等相对低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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