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一个问题
个人看法,不能给一个已经进入公众领域的技术授予专利权。首先分析实用新型,其在2007.11申请,2008.8授权,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也就是2008年的年费。其下一年的年费也就是在2008.11前一个月内交纳,即2008.11-2009.11的年费,你没有交纳在给予你六个月的宽限期,也就是到2009.5专利局会发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两个月内不按细则第7条恢复权利,视为2008.11月就放弃此专利,此专利进入公有领域。
再看发明,审查员在2009.6发给你一通,那时你的实用新型还在宽限期内,应该是还没有丧失专利权,才会让你选择。到你答完一通4个月的时间,专利局的流程应该已经把你的实用新型专利放弃的事实,通知了实审部,此时专利局应该会给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
如果不恢复实用新型专利,你的发明不可能授权,不符合细则第十三条精神,主动放弃和按通知书要求放弃可是两回事。
建议赶紧恢复实用新型。
Re:请教一个问题
哎,到底听谁的呀!?Re:请教一个问题
你这个属于标准案例,很多书中都讲过,申请人的一个实用新型都已经放弃了,几年后其再后的发明授权了,他又拿着去告别人,最后被人告到高院,下了通知,将此专利无效,高院的当时理论就是,同一个专利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现在专利局的理论好象是,只要同一个专利在时空上没有同时存在就可以。你愿意相信那一种都行。我也想知道你不恢复后果会如何,这样我也可以多知道一点。千万到时通知一声。Re:请教一个问题
再说,即使你得到了发明专利权,到时无效时我就会以此专利是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没有新颖性,要求无效。Re:请教一个问题
哎,那就等一陈吧,看没有收到发明授权的话,就恢复实用新型Re:请教一个问题
omniscience wrote:再说,即使你得到了发明专利权,到时无效时我就会以此专利是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没有新颖性,要求无效。
同日申请,凭什么告人是现有技术?
关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