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在何越峰司长的一个专利法讲解中听到,以后就可以县以上设立管理部门了..那现在
下列哪些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2002年试卷一第77题)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D.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应该是?
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细则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利权的产生、运用、保护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传播专利信息,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根据新细则应该选B、C、D
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b/c/d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a为什么不对?根据新条例第9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涉及发生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为的,可以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查处或者组织进行联合执法。
我以为a也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应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吧。
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没谱 wrote:a为什么不对?
根据新条例第9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涉及发生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为的,可以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查处或者组织进行联合执法。
我以为a也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应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吧。
新条例都被删除了
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最新的条例是哪个文件?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benson198458 wrote:新条例都被删除了
benson198458
请问你的最新版在哪可以得到?我这个是从修改草案上摘录下来的,还不知道现在又改成什么样了。
R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县级以上吗?
找到了,资料班子里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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