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谱 发表于 2009-8-29 22:19:02

主体问题,理还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韩晓春课件里却写明包括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其他组织。
而且写明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像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属于合伙企业?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三)写明要求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是否说明代理机构也应该是法人?

如果出一道题叫你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还是不对呢?

转不过来了,哪位明白人给理理。

leilei1027 发表于 2009-9-1 19:28:33

Re:主体问题,理还乱

合伙不是法人,但应该是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所以,我认为是不对的。

sdlgzyq 发表于 2009-9-1 19:37:49

Re:主体问题,理还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还是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法条的表述不是穷尽式的列举,像合伙、非法人组织等也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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