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我们企业早在一年半前就在生产珍珠纤维的袜子产品了,可是现在有家袜业企业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他们的专利号为:200910045645.6<一种具有护肤保健功能的珍珠纤维袜品> 里面有一条内容是:珍珠纤维含量为15%-40%,棉含量为60%-85%,,我们生产的珍珠纤维袜的含量正好为珍珠纤维含量为30%,棉含量为70%,,正好在他们专利保护的范围内...而我们发现,,其专利也仅仅为产品质量比例上作了简单分配,如果这样的话,服装如果申请一个专利,,棉含量为100%的产品,,,那所有服装企业都可以关闭了吧...
为什么专利局也能申请通过他们这么简单的发明专利呢???请各位专利高手赐教,十分感谢!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别紧张....其专利还未授权呀!若真获授权,若能证明贵司先于该专利申请日前己生产销售,并不构成侵权呀!
明知不能获授权仍申请...也属专利战略之一呀!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谢谢您的解答,心里有些宽慰,但心里仍有不解:其一:如果我们的生产销售在其专利申请日之后,国家公告日之前,而且我们与他们没有直接的业务上面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的技术不是通过他们那里得到的),这样的话,若他们专利申请成功的话,我们是否还是侵权呢??从专利的保密性上面来说,只有公告后,专利才会进入公众视线,没有公告之前,专利权人肯定想办法会保密的,是吧..而我们也有这样的技术,是否表明我们并不侵权成立....换句话说界定专利是否侵权是专利权人申请日作为分界线吗?
其二:发明专利应该有很实质性的进步,我们浏览了其专利申请书,里面无非只是简单的产品含量的比例关系,根本没有实质性的进步,这样的专利是否申请不了发明专利的???如果这样的话,像我举的服装例子,是否服饰厂都要关了,或向其交专利使用费了????
其三:如果其专利真被授权了,那有提出撤消其专利的方法或是途径...
还望各位解答,十分感谢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jiale wrote:谢谢您的解答,心里有些宽慰,但心里仍有不解:
其一:如果我们的生产销售在其专利申请日之后,国家公告日之前,而且我们与他们没有直接的业务上面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的技术不是通过他们那里得到的),这样的话,若他们专利申请成功的话,我们是否还是侵权呢??从专利的保密性上面来说,只有公告后,专利才会进入公众视线,没有公告之前,专利权人肯定想办法会保密的,是吧..而我们也有这样的技术,是否表明我们并不侵权成立....换句话说界定专利是否侵权是专利权人申请日作为分界线吗?
其二:发明专利应该有很实质性的进步,我们浏览了其专利申请书,里面无非只是简单的产品含量的比例关系,根本没有实质性的进步,这样的专利是否申请不了发明专利的???如果这样的话,像我举的服装例子,是否服饰厂都要关了,或向其交专利使用费了????
其三:如果其专利真被授权了,那有提出撤消其专利的方法或是途径...
还望各位解答,十分感谢
1、侵权
2、不能授权
3、专利无效宣告,想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十分感谢各位的宝贵意见!那也就是说...根据以上第二条的话,,,其专利号为200910045645.6 注册授权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是吗?
谢谢!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随便检索了一下,发现这个页面:http://baike.baidu.com/view/1027478.htm按里面说的,珍珠纤维由东华大学和上海新型纺纱中心合作共同研发的一种新型纤维,东华大学是你指出那个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珍珠纤维本身的发明专利200410067962.5已经授权,申请时的申请人是上海新型纺纱中心,授权前已经转让给上海某公司。
2009那个申请单说那个独权肯定是过大了,即使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也够戗,不过除了你们说的珍珠纤维和棉,里面还有其他成分,还是有一定授权前景的。如果你们的袜子就只棉和珍珠纤维,对于这个申请,即使能授权,应该不太会有侵权的问题。
我觉得关键是,你们采用的珍珠纤维是不是落入200410067962.5的范围,如果是的话,躲的过初一,也躲不过十五,迟早要出事。因为技术本身不懂,也没法多说什么了,你们自己研究吧。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感谢第六楼的解答首先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基专利权利要求书里面写的有光是珍珠纤维和棉组成的比例!,所以我想如果这样的话,我们肯定是侵权了...
现在有二个问题看是否能规避他们的专利侵权
1:我们生产的产品含有珍珠纤维30%和棉50%和兔毛20%,比如这样的组合能否避开他的侵权
2:我们把珍珠纤维的名称换作珍珠粉纤维,,个人认为珍珠纤维作为一个新名字,谁都没有一个名确定义,即没有一个国家标准等来定义,谁说珍珠粉含量1%-5%的就一定是珍珠纤维(即2004专利已授权的)我们如果把珍珠粉的含量提高到8%,换个名称说是珍珠粉纤维,这样是否与2004的专利也避开了,,由于名称不一样(2009的的权利要求之一就是\"含有珍珠纤维\")而我们的不是没有含有珍珠纤维吗,我们的是含有珍珠粉纤维呢...
请各位专家再度指点迷津!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关于ZL200410067962.5的信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变更项目:申请人
变更前权利人:上海新型纺纱技术开发中心 申请人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89号 邮政编码:200032; 申请人:李东平; 申请人:陈心华
变更后权利人:上海海欣立肯诺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上海市新华路365弄6号东华大学科技园8号楼底层 邮政编码:200052
登记生效日:2006.11.3)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首先感谢各位专家朋友对我们的关注和帮助!还请各位朋友再麻烦解答七楼的问题哦,十分谢谢!
Re:专利局能批准这样的专利吗??
换个名称说是珍珠粉纤维肯定还是侵权的;比例不同则可以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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