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rt,设甲原在A单位工作,之后辞职到B单位工作,并在半年后在完成B单位所派的任务时做出一项发明,而这项发明和甲原来在A单位时的工作也有关,那这个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归A单位还是B单位啊?一方面这是在完成B单位任务时发明的,应该归B;但这也是离开A单位1年内做出的与在A单位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又该归A。。。
糊涂了,求高手解答。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单位。细则设置 这条的目的 就在于此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从题目上看,好象甲是很辜的一个人,这种事和他没有关系,而是法条不通道理。一个人在原单位研究一个项目,在项目没有出结果之前,跳到了新单位(这里且不说新单位看上他什么),还是研究同一个项目,而且在短短一年内就做出了结果。你认为这个人的成果与原单位有没有关系?他这种行为有没有对原单位造成损失?
如果大家都不去研究,而去想办法挖别单位的研究人员,由挖来的人将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一并带来,这种行为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影响,以后就无人愿意去投资研究,最后只能高价买国外的技术,这应该是国家不想看到的,才会在法律制裁之后,又提供这一条对原单位进行保护,给予原单位一年的保护时间,如果还不能出成果,只能说原单位的技术价值不高。反则。。。
个人看法,欢迎指正。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1。完成的发明归B单位,职务发明2。B单位完成的这项发明,因是甲发明的原因,A单位有权主张权利,最终归可以属A。
但A单位不主张权利,发明仍然归B单位。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晕,看来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啊,之前的真题中有类似题目,都只是考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而没有考专利权的归属,看来是有争议吧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otm44 wrote:晕,看来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啊,之前的真题中有类似题目,都只是考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而没有考专利权的归属,看来是有争议吧
职务发明的判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权利归属确定的。
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A。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所以规定一年的期限,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同业竞争。如果权利属于B,则此项规定将失去意义。任何离开原单位所作出的与原单位相关的发明创造,都可以以“为完成新单位任务”为名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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