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9、70条中的问题
新法有不懂得地方,麻烦各位大侠帮忙指点~~~谢谢~~~~~(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里的行政审批是什么意?能否举例说明?
2.天朝商贸公司购进一批农药,但不知道该农药是专利产品且由厂商私自生产的。依照《专利法》规定,天朝公司如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则( )。
A.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B.不承担法律责任
C.不承担赔偿责任 D.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这种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说的停止侵权等责任,是指停止使用、销售库存的这批农药,是吗?请具体举例说明~~~~
Re:专利法第69、70条中的问题
试回答第2题: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天朝商贸公司购进侵犯专利权的农药,依题意推理应当是为了销售,不涉及使用的问题,如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则只是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具体的停止侵权,依其行为而论,本案中天朝商贸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库存产品。
Re:专利法第69、70条中的问题
那我来回答第1个问题:是这样的: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这两个特殊领域,由于关系到使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在它们上市销售前政府还设置了“行政审批”关卡,主要就是指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可控性进行的审批(例如药品一般要经过一期、二期、三期临床试验,证实其对人体是安全的,无严重不良反应)。
仿制药的上市销售也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做的这些临床实验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如果仿制药生产者只能在专利药20年保护期到期之后才能生产仿制药进而进行临床试验,那么实际上消费者还得多等上几年才能真正买到仿制药,这样等于变相延长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专利保护期。
基于上面的原因,为了使价格低廉的仿制药能在专利药20年保护期届满的第一时间上市,允许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实施专利。
不知道我上面的回答是否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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