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aomeng 发表于 2009-8-26 00:59:11

申请日的困惑

对于邮寄申请文件,依据专利法28条规定,是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而依据修改后条例第4条内容(原细则第5条),是以自文件寄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两者规定显然是矛盾的,以哪个为准呢?请高手帮忙解答

ywhlu 发表于 2009-8-26 01:20:52

Re:申请日的困惑

如果有邮寄日还是以邮寄日为提交日,如果邮戳不清、则以实际收到日为提交日,这个没变。

hdf1984 发表于 2009-8-26 01:25:35

Re:申请日的困惑

你估计是看错了,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该条讲的是当事人收到文件的情形,并不是专利法28条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

hjhua 发表于 2009-8-26 19:08:34

Re:申请日的困惑

你看错了,一个是讲专利局邮寄的,一个是讲申请人邮寄的

wendaomeng 发表于 2009-8-26 19:58:42

Re:申请日的困惑

谢谢楼上同学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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