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aoenn 发表于 2009-8-25 16:30:58

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21、张某不服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C.向该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为什么是AC呢?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复议前置,答案应该是C才对。请高手解惑。

贝利 发表于 2009-8-25 16:42:18

Re: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该条涉及两部法。
楼主所说的是从行政复议法得出的结论,但A是可以从行政诉讼法得出的结论。

limiaoenn 发表于 2009-8-25 16:47:48

Re: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还是不明白,如果两法条有不一致之处,应该从特别规定才对。

贝利 发表于 2009-8-25 16:50:28

Re: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题干是寻求“救济”手段,救济的手段主要有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现在明白没?

limiaoenn 发表于 2009-8-25 17:05:10

Re: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可是A选项中的“直接”二字决定了这样的途径是不合乎规定的。

wjswyh 发表于 2009-8-25 22:42:10

Re: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你的理解就错了!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复议前置。这种情况下,是既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只是若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的机关是其本身。
现在法律规定需要复议前置的只有两种:1、对税务征收方面的;2、对政府有关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它一律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limiaoenn 发表于 2009-8-26 16:15:48

Re:请教——2008年卷二第21题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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