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下列哪些修改是符合规定的?答案有一个是C
c. 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某温度范围为0-95度,且说明书中公开了该温度范围内的特定值40度,60度和80度。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温度范围不同,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温度为0-100度。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于是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度。
但是指南上的原文是: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1500至X1=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1500至X1=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修改,是不符合规定的,请高手指点。谢谢~
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高手,出来啊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你所引用的这段审查指南和题目的关系不大。这段话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这道题的题目中已经提到明确记载了60度和80度,所以这样的修改是没有问题的。出来回答问题的也不见得是高手,仅供参考!
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你看的只是修改的一部分内容而已,我只能说你看书看的不太细致吧,因为关于数值范围的修改有两处在专利法律知识中规定的,你这部分内容是属于后面不能修改的内容,前面在新颖性部分还有数值范围的修改的规定,你需要好好看看,呵呵。。加油吧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你看你举得审查指南的,因为他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修改后的端点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我觉得C是提到的,不属于具体放弃,这是指南里的例子“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新手,还请赐教!
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这样的修改肯定是合适的。因为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特定值40、60、80,而40已被对比文件公开,但60和80没有公开,所以这样的修改没有问题
Re:2007年卷一74题 疑问
符合a33参见指南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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