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谱 发表于 2009-8-24 18:34:49

送达日的疑问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款: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指南第5部分第6章2.3.1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
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
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直接送交到底哪天是送达日?送达日不是接到通知之日?有点糊涂,望高手指点

haqianmm 发表于 2009-8-24 18:58:28

Re:送达日的疑问

电子的,当天即为收到日
邮寄的,推定发文日+15天为收到日
直接送达的,签收日为收到日,也就是接到通知日,注意这个不是本人签收日,单位的门房帮你收了,就算你收到了。

没谱 发表于 2009-8-24 19:27:10

Re:送达日的疑问

楼上的说法和条例是一致的,我也是一直这样以为。
我只是在看到指南第5部分第6章2.3.1如上条款有点糊涂,不知道
其中的说法怎么解释。

而且直接送达跟你说得不太相同,你说的送达好像还是邮寄,有点快递的意思。

指南对直接送达解释如下: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时间和
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
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
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
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
号码和签发单位。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8-24 21:30:10

Re:送达日的疑问

实际收到日、交付日、推定收到日,
我认为楼主所说的交付日就是推定收到日(和加了十五的一样),这里也理解成实际收到日。因此不考虑其它意外的情况下,送达日就是交付日,这和民法上的送交的以当事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是一致的。
    我看过专利局的复议汇编,其中记得好象说过,一般专利局不会直接送达,会采取二次邮寄的方法,如果还不成就直接公告送达。

想飞 发表于 2009-8-25 01:40:32

Re:送达日的疑问

这个的确让人很糊涂,还是等到新的《审查指南》和《实施细则》出来后再分析吧,毕竟是送审稿,可能会有错误呢。

leilei1027 发表于 2009-9-3 17:44:47

Re:送达日的疑问

直接送达日也要加15天视为收到日

haqianmm 发表于 2009-9-3 20:02:59

Re:送达日的疑问

leilei1027 wrote:
直接送达日也要加15天视为收到日


那按照你的说法,电子送达是不是也要加15天呢?

omniscience 发表于 2009-9-3 20:12:09

Re:送达日的疑问

leilei1027 wrote:
直接送达日也要加15天视为收到日

开玩笑吧???
有法条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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