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hlu 发表于 2009-8-20 02:16:58

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问题

原细则规定,以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宣告外观设计无效的,必要要提交生效的能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否则不予受理,这是为何呢?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法院或地方局一般都是等复审委的决定,认定如果专利权无效的话,则判不侵权;认定维持专利权的话,则一般判侵权;

但对于外观设计,为何变成了复审委等法院的判决,法院说权利冲突了,则决定该外观无效。

设想,在先权利是包括著作权的,如果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著作权,则复审委完全可以判断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中的内容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为什么必须先让法院判决呢?疑惑。

jiangshanruhua 发表于 2009-8-20 02:37:56

Re: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问题

上述问题在新审查指南(意见稿)中已经修改为可以直接审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涉案专利中使用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从而导致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的,应当判定涉案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但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确系专利的设计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涉案专利与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应当判定为二者权利相冲突。
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可以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或者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
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可。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专利的设计人独立创作完成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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