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3082 发表于 2009-8-17 00:38:38

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俩种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是并列的关系吗?

如果甲在离职后一年内在新的工作单位完成了发明创造(且该发明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设备),而该发明与甲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有关,那专利申请权应该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

一方面:显然甲属于执行原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一年内)
另一方面:该发明却也主要利用了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tuyifan990 发表于 2009-8-17 00:53:18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应该是共同享有
但是现在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劳动合同中才要引入竞业禁止的条款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8-17 00:59:06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看实施条例,离职一年内做出的和原单位相关的都是职务发明,即专利申请权归原单位。

而且,还有反不当竞争法约束。看富士康和比亚迪的官司就明白了呵呵

小兵 发表于 2009-8-17 06:27:15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属于第一个公司的

yanjie19780728 发表于 2009-8-17 07:07:17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专利权归属原单位,因为离职时间不超过一年。

ttyy1234 发表于 2009-8-17 16:50:48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应该是属于原单位,后一单位有为恶意获得前一单位的技术而挖角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wx5684543 发表于 2009-8-18 19:34:21

Re:请教:关于职务发明

benson198458 wrote:
看实施条例,离职一年内做出的和原单位相关的都是职务发明,即专利申请权归原单位。

而且,还有反不当竞争法约束。看富士康和比亚迪的官司就明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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