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概念的困惑
审查意见书中有这么一条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将其在实施例1和2中碳化硅和氮化铝的特定用量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导热填料的用量下限。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实施例中碳化硅或氮化铝的特定用量与该实施例中其他技术特征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实施例中氧化铝或碳化硅的用量是在其他成分及其用量都唯一确定的情况下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直接的、毫无意义的得出当氧化铝或碳化硅上升至其上位概念导热填料,以及实施例其他各组分均上升至其上位概念,用量均上升为较大范围(权利要求1中各成分的用量)时,该特定用量仍然适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无文字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了解了一下“上位”概念,比如“导热填料”就是“碳化硅和氧化铝”的上位概念。权利要求中,用上位概念来定义,说明书中用下位概念来仔细说明,不知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
补充说明:审查员认为原权利要求导热填料用量范围与现有技术有部分重合,因此新权利要求缩小了导热填料用量范围(从10-80份缩小到55-80份)。
请诸位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Re:上位概念的困惑
不知道该怎么跟你说,你还是好好看指南吧。只能告诉你,概括,只能发生在撰写阶段。over~~~~~~~·
Re:上位概念的困惑
答复意见你还概括???小心被驳回Re:上位概念的困惑
氧化铝粉、碳化硅微粉属于导热填料,但导热填料包括的太多了.如氮化铝、氮化硼等。实施例没记载那么多,修改只能写碳化硅或氮化铝以及用量了。
Re:上位概念的困惑
在修改前后陈述应一致,不可以出现修改前没有涉及到的或概括包含的词语、概念等,所以你所能修改的只限于碳化硅或氮化铝及其用量。Re:上位概念的困惑
感谢大家的解答但是我的原权利要求写的是“导热填料10-80份”,修改后为“导热填料 55-80份”
原说明书用特定分量的氮化铝啊碳化硅写的实施例,有30份氮化铝的,有45份的碳化硅的,有55份碳化硅的。修改权利要求以后,30份的,45份的肯定就不适用了啊,我就删去了,55份的那个例子保留了,同时又添加了一个55份氮化铝的例子和80份氮化铝的例子。
疑问1:原权利要求里面就有“导热填料”这个概念,修改后怎么就上升至上位概念了?
疑问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都缩小了导热填料的用量范围,只是增加了几个例子,是不是增加的例子原说明书没有记载,不能添加啊?
Re:上位概念的困惑
Silicon_njut wrote:感谢大家的解答
但是我的原权利要求写的是“导热填料10-80份”,修改后为“导热填料 55-80份”
原说明书用特定分量的氮化铝啊碳化硅写的实施例,有30份氮化铝的,有45份的碳化硅的,有55份碳化硅的。修改权利要求以后,30份的,45份的肯定就不适用了啊,我就删去了,55份的那个例子保留了,同时又添加了一个55份氮化铝的例子和80份氮化铝的例子。
疑问1:原权利要求里面就有“导热填料”这个概念,修改后怎么就上升至上位概念了?
疑问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都缩小了导热填料的用量范围,只是增加了几个例子,是不是增加的例子原说明书没有记载,不能添加啊?
看了你的实施例几个,只是使用了氮化铝和碳化硅,不能代表能唯一推定所有的导热填料,如氧化铝等可用吗?,因此不允许啊.“导热填料10-80份”,修改后为“导热填料 55-80份”也不允许,增加了几个例子更超范围了,不允许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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