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际检索报告作出的期限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2条:“检索报告应在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作出,以期满在后的优先权日为准。”此话如何理解,请指教。我的疑问是,如果以期满在后的优先权日为准,为何还要规定3各月?如果以期满在后日为准,为何规定为在后优先权日为准?
Re:如何理解国际检索报告作出的期限
我个人理解是,因优先权日和检索报告的传送日可能不同期,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故以后到期为准,请指教Re:如何理解国际检索报告作出的期限
以期满在后的优先权日为准我的理解:存在多个优先权时,以期满在后的优先权日为准。
Re:如何理解国际检索报告作出的期限
有些时候,因为一些原因,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就过了优先权9个月期限啦,所以规定收到后三个月。同时呢,对于哪些提交比较早的,为了防止积压在检索单位,所以要规定三个月期。
后到期为准当然是为了申请人考虑啦
Re:如何理解国际检索报告作出的期限
举两个例子:1,直接提交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这时应以9个月为最晚期限。
2,在先申请12个月时提交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这时已超过9个月,所以以3个月为最晚期限。
回 yuansenbopai 的帖子
yuansenbopai:举两个例子:1,直接提交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这时应以9个月为最晚期限。
2,在先申请12个月时提交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这时已超过9个月,所以以3个月为最晚期限。 (2009-08-17 22:16) images/back.gif
很好理解的例子。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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