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理解?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9章的规定如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根据以上说明,即便写成装置权利要求,也不能保护利用计算机程序的实体装置;同时,计算机程序本身也肯定不落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那么,这种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到底如何确定?实体装置也保护不了,程序本身也保护不了,到底能保护什么?
根据我的理解,功能模块构架似乎就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如软件等,但这样一来就与[不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前提相矛盾了。
请各位高手指教,如果有实际经验分享当然更好啦!
Re: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理解?
利用了计算机程序,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如果利用都不行,你想想,现在什么行业还不利用计算机程序?
Re: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理解?
benson198458 wrote:利用了计算机程序,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
如果利用都不行,你想想,现在什么行业还不利用计算机程序?
没看懂。。。。。。
Re: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理解?
将计算机软件实体保护应该是其编码,所以应该用软件登记的方式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上面描述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发明的定义来的,若将软件作为一种产品保护,因为其无形的,只有用软件的功能模块框图来体现,才能将其描述的更全面,然后在实施例中将其使用在硬件上,因为这样才能达到充分公开的目的,从而避免别人更换装置(与发明创造的功能相同)而躲避申请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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