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审查指南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有: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理解为已被驳回的申请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但下面的一段话\"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又说驳回的申请可提分案申请,这两段话怎样理解呢?请高手指教.
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第一个驳回是结果,第二个驳回是程序的开始。就是说,只要驳回程序未结束,是可以分案的;如果驳回已经是“结果”了,即已经结案,则不能提出分案。
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这两段话确实对于新学习的人来说是不好理解的,我也有很长一段时间存在误解。但实际上是说分案申请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类:将来结果假设是授权的,在从申请日起到授权后登记期限届满前都可以提;而遭到实审员驳回的,只要驳回未生效(也就是说申请人提出复审、或进一步行政诉讼的,复审和诉讼期间驳回是不生效的),都可以提分案。
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明白了,“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相当于一审判死刑,不是马上毙,还能上诉吃饺子,“原申请已被驳回”相当于终审被判,只能吃最后一顿饺子了。可以这样理解吧?多谢championchina ,wh98ljl 二位指点,茅塞顿开了。(f)
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前一种方式是在有授权前景下,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这样一个专利可能分为2个以上,保护范围更广或限制更细致.后一种方式是在授权无望的前提下,申请人采用分案的方式躲避被驳回的一种\"救济的途径\",就是说用分案的方式再次提出申请,还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fuchun wrote:审查指南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有: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理解为已被驳回的申请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但下面的一段话\"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又说驳回的申请可提分案申请,这两段话怎样理解呢?请高手指教.
其中所说的三个月是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申请人还有可能改变本案被驳回的结论,以后的诉讼期间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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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驳回决定生效前,即三个月的复审期限和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范围内,都是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第一个驳回是指已生效,即已不存在后续的复审、行政诉讼的程序,但在复审提出的法定期限、提起复审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前段说明,如果案件包括所有救济程序在内的程序都终止,就是“授权、驳回、撤回”都是最终结论时,不能提分案;后段说明,即便专利局下发了驳回通知,但还有救济程序没有用尽,在救济程序允许时间段内,专利局的决定还没有最终实质生效,该期间可以提分案。
两种说明并不矛盾,只是前者强调所有救济程序已经结束,专利局的决定已经生效;后者强调还有部分救济程序没有用尽,专利局的决定没有实质生效。只要满足后者,就可以提出分案。
Re:分案申请的两段话怎样理解,请高手指教
很简单,“活案子可以分,死案子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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