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boy 发表于 2009-8-15 04:58:48

回复权利请求的期限的疑问

审查指南指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是在收到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同时指出:处分决定自期限届满起一个月后做出。

疑问:那如果超出指定期限了,但仅仅超出一个月内,处分决定又还没有做出,这时候权利丧失了吗?如果丧失了,一定要等到收到处分决定后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吗?
请指教。

shineboy 发表于 2009-8-16 05:19:33

Re:回复权利请求的期限的疑问

有人回答一下吗?

笨鸟 发表于 2009-8-16 17:34:24

Re:回复权利请求的期限的疑问

未收到处分决定之前,不能算作权利丧失。权利的丧失是处分决定的内容,处分决定未生效之前,其内容不具法律效力。

没谱 发表于 2009-8-16 19:26:13

Re:回复权利请求的期限的疑问

关注中,楼上的肯定吗?

没谱 发表于 2009-8-19 00:07:46

Re:回复权利请求的期限的疑问

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3有关期限的条款,我的理解
权利丧失,可以提出恢复权利要求

jinglebin 发表于 2009-8-19 00:20:26

Re:回复权利请求的期限的疑问

可以主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我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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