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各位考友:审查指南(意见稿)第2部分第三章4。2。4(5)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 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针对兰色部分,我认为:第一件在后申请的A1在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时,首次申请已被视为撤回,那么,第二件在后申请的A1还能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请各位指教
Re: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只要提出过申请并且没获得专利,不管是否撤回都可以提出优先权。Re: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可以,首次申请、正式申请、满足12个月,就可以Re: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已经撤回了 还可以啊 ???不理解
Re: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可以。原因可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2)、(3)项。(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内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只要是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不论其最终结局如何,皆可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是否被视为撤回、被授予专利权等对其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无影响。
Re: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可以,只要是第二件在后申请的时间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内提出就可以。Re:已撤回的在先申请,还可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吗?
可以,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应当是一件正规的国家申请,即获得了申请日,除非 已经授权,就可以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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