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各位:有个问题很急,希望高人解答10月1日新专利法生效,如果在10月1日之前申请发明专利的话
审查标准是按照旧法吗(即新颖性按照国内公开使用的标准审查吗?)
还是按照新法的国际公用标准审查
新旧法适用的时间的分界点在哪天?
Re: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个人理解,10月1日后按新法审查,和申请日没关系吧。Re: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我也认为应从10月1日起按新法执行。Re: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应该是10月1前按照旧法, 10月1后按照新法Re: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这次对申请影响较大的是现有技术概念的扩张,因此,如果在旧专利法现有技术概念的范围内可能具有新颖性的,根据新法的规定可能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不知道申请日是新法实施前,而在新法实施后审查的专利案件不知道国家会否有相关的规定!Re: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部长何越峰在审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见会上指出:实体上的规定严格按新专利法生效的时间界限适用;程序上的规定一般适用新法,但如果新法不利于申请人,适用旧法(9月30日以前递交的申请)。Re:问题:关于新专利法的适用时间,急!
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正确贯彻施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自2009年10月1日起行使共有权利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专利权人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为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及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以下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应当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假冒专利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查处应当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自2009年10月1日起请求恢复权利的,适用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单一性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根据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分析、评价的标准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请求人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适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2009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请求,适用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授予的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适用实施条例第六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不再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第十六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请求退还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的,适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的期限适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的,适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不再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十九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适用实施条例第十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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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一条,此问题应适用旧法
但此过渡方法只是征求意见稿
此外,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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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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