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anda_guo 发表于 2009-8-8 16:58:20

请指点,主动修改、实审、复审、无效中的修改的区别

我做专利代理不久,对允许的修改脑子中有点混乱,请大家指点。
修改其主旨是根据专利法三十三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的范围。
下面有几个问题:
1、实审时是以主动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的,不管修改有没有超范围,那既然主动修改超范围了,不是不符合修改条件了?那发明专利在实审中可以加入很多原来没有提到的技术特征,给已经有申请日的申请争取了很多时间来扩大保护范围?
2、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可以补入说明书中,这种修改在主动修改中可以,那实审或复审时,审查员可能会以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要求删除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技术特征,那是不是就只能删除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了?
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说明书中记载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
4、无效中,可以将两个并列的同属于同一独立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合并,那实审或复审中由于缺乏创造性时,是不是也可以这么做?既然两个是并列的,那合并后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就没有这种组合,这不是超范围了么?

yolanda_guo 发表于 2009-8-8 22:34:43

Re:请指点,主动修改、实审、复审、无效中的修改的区别

没人指教么?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8-8 23:08:53

Re:请指点,主动修改、实审、复审、无效中的修改的区别

1、虽然以你修改后的未审查文本,但发现你超范围,会发出意见通知书让你修改,如果还是超范围,驳回。
2、本条所指是权利要求书本身成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加到说明书中是合适的。
3、不能超出范围的情况下才允许,不能超过原权利要求书中包括的范围,及时记载着原说明书中也不行。
4、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必须清楚地记载在说明书中,而且从属权利要求的合并,由于引用基础是原独立权利要求,不会超出原独权的范围,但是可能会超出说明书中的范围,得具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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