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触申请、现有技术、与简单置换
今天处理的OA,对比文件是一个抵触申请。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光圈的位置不同审查员说,光圈的位置是现有技术,属于简单置换,认定本申请没有新颖性。
审查指南中指明新颖性适用于单独对比;但并未规定在抵触申请的基础上,是否能再适用简单置换;
也就是说,如果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光圈位置不同,适用简单置换,来否定新颖性,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如果是在与抵触申请对比的基础上,再来与现有技术对比、适用简单置换,我心存疑问。
欢迎各位发表高见。
顺便问一下,大家遇到这种情况,都如何处理,最后得到授权了吗,希望能和大家讨论讨论。
Re:关于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
我现在的策略就是,证明光圈位置不同,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以此来证明不是简单置换。除此之外,是否可以从审查员应用审查指南错误的方面来争辩呢?
Re:关于抵触申请、现有技术、与简单置换
我的理解是,对比文件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因此在评价新颖性时,抵触申请可以作为对比文件,指南也说了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简单置换,则不具新颖性,所以审查员的评述应该是有依据的。Re:关于抵触申请、现有技术、与简单置换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那你可以举证证明其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Re:关于抵触申请、现有技术、与简单置换
审查员的意见没有问题,“惯用手段的替换”最大的作用就是用来帮助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的。因为如果不是抵触申请,完全可以直接评价创造性。
你只有现在所使用的策略这一条路可以走
Re:关于抵触申请、现有技术、与简单置换
审查员没有问题。再读审查指南。。关于判断新颖性的部分。。抵触申请用于判断新颖性,当然新颖性中的简单置换原则同样适用。。
可以去说明位置不同非简单置换(当然要有理有据),这样就解决了新颖性的问题了。
Re:关于抵触申请、现有技术、与简单置换
多谢楼上的各位,我已经绞尽脑汁,从各个角度争辩了非简单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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