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大家好,我也是今年代考大军中一员,新专利法69条第(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看了以后很费解,不理解制定该项的意义是什么?还有该项后半部分是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个“的”后面是指的什么设备、方法、还是行为或者其他什么。欢迎各位高手解释赐教和交流,本人深表感谢。
Re: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看一下专利法的修改导读,如果还不明白,搜索一下“Bolar例外”,“三共诉万生”。Re: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医药公司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需要行政审批,而行政审批时候需要医药公司提供这些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信息,因此医药公司为了能尽快在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专利年限到期后就能生产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就在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专利权有效期内,进行为了提供行政所需要的信息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谢谢liumingxing_163 老哥的解释。Re: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劳驾再问一下老哥:“提供行政所需要的信息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意思上是不是重复了?都有制造、进口行为,意思上是不是有区别吗?Re: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我感觉,前者指药品公司或专利机械公司本身,后者指OEM(贴牌生产)的公司。不一定对
Re:请教各位高手,新专利法69条第五项的内涵是什么?
[劳驾再问一下老哥:“提供行政所需要的信息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意思上是不是重复了?都有制造、进口行为,意思上是不是有区别吗? ]不重复。
前者如经销商、制造商,后者如进口代理商或OEM公司(文中的“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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