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
必要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 算侵权,但是实际多数侵权只是侵权独立权利里的一部分。例如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Re: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
不侵权。独立权利要求就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别人都少了,说明跟你的不一样啦
Re: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
lz都说了全面覆盖才是侵权,必要技术特征减少了当然不是侵权了。Re: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
侵权除了abc如果还有E,而E和D起同样的作用则有可能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侵权。如没有E,只需ABC即可实现你权利要求中ABCD的作用,权利要求中的D就可能是多余附加特征,如果你说明书中有体现只需ABC即可达到新颖性和创造性,则适合多余指定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可将D略去,对方仍有可能是侵权。如果你说明书中没有体现只需ABC即可达到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方不侵权。
Re: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
不算作侵权Re:独立权利有abcd,侵权只是侵abc,如此算不算侵权?
饭否 wrote:侵权除了abc如果还有E,而E和D起同样的作用则有可能适用等同原则,可能侵权。
如没有E,只需ABC即可实现你权利要求中ABCD的作用,权利要求中的D就可能是多余附加特征,如果你说明书中有体现只需ABC即可达到新颖性和创造性,则适合多余指定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可将D略去,对方仍有可能是侵权。如果你说明书中没有体现只需ABC即可达到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方不侵权。
程永顺的多余指定原则指定原则已经寿终正寝了
你就是在说明书中体现了ABC,但权利要求写的烂,只能奉献给社会了
不然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审查就失去意义了,这样的权利要求对公众来说也没有确定性,审查员也根本没有审查你的方案abc的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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