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兔 发表于 2009-8-1 00:16:16

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什么还要分类?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第三章 第17页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访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开头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三章 第28页
13.2分类的方法
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利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定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问题是:
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为什么还要分类?

championchina 发表于 2009-8-1 00:38:06

Re: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什么还要分类?

问题是:
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为什么还要分类?

你的意思是:因为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所以它们不需要分类。
如果产品分类的意义仅仅是为了配合专利法,上述观点成立,但、、、,所以,、、、

毛兔 发表于 2009-8-5 01:21:35

Re: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什么还要分类?

这个专利分类难道不是为外观设计而专门做的分类吗?

有些国家,如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好像保护局部设计或构件,因此洛迦洛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有这些构件的分类号。(不知对否?)

但审查指南这儿还是觉得不可理解,难道是为了方便检索?若是这样,一个产品有那么多构件,要哪些构件才有资格分类呢?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8-5 02:26:38

Re: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什么还要分类?

这个分类应该是指可以独自构成外观设计的零部件吧。。。。

janeshen 发表于 2009-8-5 03:38:03

Re: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什么还要分类?

第三章 第17页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上面是不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的限定,从以上可以定论:
如果是可以分割或者能单独出售且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则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轮胎.......;
因此,轮胎有其分类号12-15。

000999111 发表于 2009-8-8 21:18:37

Re:既然产品的局部设计或构件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什么还要分类?

同意JANESHEN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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