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通则58条民事行为无效中第一款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为的。合同法第54条该内容为可撤销可变更的。
那在判断民事行为属于该情况时,是依照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是否为如果是判断民事行为则依照民法通则无效,如果是合同则依照合同法为可变更可撤销?
感谢!
Re:请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是判断民事行为则依照民法通则无效,如果是合同则依照合同法为可变更可撤销;因为合同法优先于通则。这是我们司法考试时老师专门强调的。Re:请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感谢楼上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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