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用新型」专利之结构作「方法发明」公开案中的对比文件之疑惑!
一件「方法发明」申请案,在审查中审查员通知不具备“创造性”,其例举的对比文件是「实用新型」专利,称其「方法发明」公开案中的技术特征,较其「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某“结构”是专利技术人员可以联想的,故决定其不具备“创造性”,对此我存有疑惑:第一,方法与结构,同一结构可以用不同方法制造,这一不同方法的特征,不应该是新型中的“结构”特征可以否定的;
第二,相反方法发明产生的物品结构是可以否定新型结构的。
这样理解对否,请各位大大侠指点,谢谢!
Re:用「实用新型」专利之结构作「方法发明」公开案中的对比文件之疑惑!
只要直接地毫无意义地推出,是可以的。。很多方法中就可以推出包括控制器
Re:用「实用新型」专利之结构作「方法发明」公开案中的对比文件之疑惑!
审查员可以这样出结论。从技术上入手好好研究审查意见。毕竟创造性审查员是和你讨论技术问题。根据审查指南三步法去研究分析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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