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的问题
分案要求必须在原案未结案的情况下提出,这个没问题。问题有二:
1.A分出了B后,在B审查期间,A的状态是否还重要?
2.如果这时再提分案的分案,就是B分出C,是否要考虑A的状态,指南上的意思好像是还是要考察A的状态。
是否A如果已被授权或驳回,就不能在从B中分案了。
Re:关于分案的问题
我的理解如下,仅供参考:1、A分出了B后,在B审查期间,A的状态不重要。
2、如果这时再提分案的分案,就是B分出C,要考虑A的状态。
如果A已授权,在收到专利局对A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
若A已被驳回,收到驳回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可以提交分案,如果申请人请求复审,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或者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分案。
3、如果B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分按申请的情况除外。
Re:关于分案的问题
同意Re:关于分案的问题
分案后各个案子之间除了申请日一样就没有联系了,更谈不上相互关联。很多分案的原因是不符合单一性,例如方法和设备,分案后设备怎么还可能去参考方法的状态?
Re:关于分案的问题
楼上说的我也知道,但是审查指南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说明分案的时候要考虑原始案的状态,这是第一次分案的,比较理解。
现在不解的是第二次分案,就是分案的分案,是不是仍然要考虑最原始的案子的状态呢?
审查指南原文是: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
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
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请说一下看法。
Re:关于分案的问题
同意sheep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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