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审查员把发明的每一条权利要求都评价不具有创造性,根据说明书和对比文件,我只能找出说明书中有显巨的进步的相关描述,但说明中出没有找到实质性特点的内容。请问遇到这种案子怎样答复更合适,谢谢!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你的描述实在太简单,没法回答你!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不好意思,可能是我说得太简单了,我再详细描述一下是一个关于软件类的案子
权1包括步骤A、B和C,对比文件公开了A1和C1,审查员的意思是:步骤A和步骤C已被对比文件公开了,而步骤B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同时审查员指出该案的其它权利要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根据该案的说明书和对比文件,我能找出步骤A和C有显巨的进步,但没有找到有实质性的特点的地方。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内容可以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请各位指教,谢谢!
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你所指的巨大进步必须是意料不到的,不然,悬。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建议:1. 争辩说:B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请审查员提供证据(教科书或设计手册等)来证明B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常审查员是提供不出这样的证据的。
2. 争辩说:A1和C1与本发明的A和C是显著不同的,A、B、C的组合是难以想到的。ABC的组合能够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进步)
从而证明说权利要求1是有创造性。
或者,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一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且进行上面的争辩。再打个电话与审查员沟通一下。通常应该是能够过关的。
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这种情况一般是这样修改和争辩的:首先,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这样从大方向上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修改权利要求,不和审查员对立。
其次,在修改独权的基础上争辩新的独权具备创造性。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B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B本身是一个上位概念,而修改后的独权采用了B的下位概念(B1),而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这种下位概念,并且B1可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从技术领域为突破口。例如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或者B的使用和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不同技术领域文件的技术特征的结合本身是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4、A1和C1分别是A和C的下位概念(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B1能否与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结合,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5、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以克服了技术偏见来论证其创造性。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为,B与A1或C1的结合会产生某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本申请将三者结合,并加入了其他技术特征的组合(从属权利补充进独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并且克服了技术偏见。
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谢谢zhaolj和xilidge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我觉得很难实现Re:答复审查意见 向各位请教!
LS几位的意思我看就是为了获权,但得小心了,现在审查员一通后驳回的倾向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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