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请教一个化学方面关于变劣实施的问题
前几天请教了一个关于化学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有前辈在指点中提到“变劣实施”问题,我有了新的疑问:如果他人的专利中说明保护一种固体混合物,其中A组分和B组分的总含量大于90%。如果我们制备出的这种混合物中A组分和B组分的总含量低于90%,并且效果也不如专利产品,我们是不是变劣实施?因为变劣实施的定义是“故意省略某个技术特征”,我们是不是“省略”,或者是修改?Re:各位前辈,请教一个化学方面关于变劣实施的问题
概念上不一样吧,变劣发明通常是指省略在先申请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而结果仅是自然的失去这个或这些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而没有带来其他意向不到的效果。你举的例子是对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某个特征做了改变(含量变化),而效果变差,一般认为这样的申请缺乏有益效果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看你怎么写有益效果了,某个方面的效果变差并不代表这种改变就没有其他的正面效果。
Re:各位前辈,请教一个化学方面关于变劣实施的问题
明白楼上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我们去实施这个方法,制备出总含量低于90%的产品,会不会因为“变劣实施”而造成侵权?Re:各位前辈,请教一个化学方面关于变劣实施的问题
不会Re:各位前辈,请教一个化学方面关于变劣实施的问题
变劣实施和多余指定现在几乎不怎么用了,那是在需要大力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时代需要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是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的年代,下一步是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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