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的理解
第一款: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声明。未声明的,不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的规定。(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第三款: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但授予发明专利权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专利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该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问题:如果一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但是申请时未声明。审查员到底怎么做?是按照第一款未声明就不能先获得实用新型,再放弃,获得发明专利权,还是按照第三款,由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作出声明?
Re: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的理解
未声明实用新型授权后,发明将被驳回,不符合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原则Re: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的理解
那么的按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既然第一款说了,没有声明的,就不让申请人选择了,第三款为什么还要说:“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不是在申请时就应当声明了吗?Re: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的理解
如果未申明,就不会出现第三款:\"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会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能重复授权为由驳回.Re: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的理解
可否这样理解:第一款所述的“声明”的内容是指“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第三款所述的“声明”的内容是指“放弃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因此,以上两条中所述的“声明”的含义不同。
粗鄙之见,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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