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修改后,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现在的指南和老法,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时间有两个: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时候
2)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3个月以内
然而,在阅读法律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时(第83页),新法第三十三条的释义中写道: \"按照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新法中虽然没有明确主动修改的时机,但释义中的解释却与现行指南和细则中规定不同,不知这是否是新细则和新指南中会修改的地方。但在查阅指南修改稿时,发现此处并无变动。
不知是何原因。个人以为,要不就是指南修改稿中未体现此处的修改,要不就是新法释义中的错组。
欢迎大虾们指点。
Re:关于专利法修改后,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主动修改的时机。
主动修改和修改是两种情况。主动修改就那么两个时候,只要符合法33条就能被接受。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就只能按审查员的要求修改了,不然不被接受,即使符合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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