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study 发表于 2009-7-1 01:12:09

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1~5略
6 一种设备,包含A、B、C
7 引6,限定C(附加特征1)
8 引7,限定c(附加特征2)
9 引8,限定c(附加特征3)
10 引6,限定a
11引10,限定C(附加特征1)
12引11,限定C(附加特征2)
13引12,限定C(附加特征3)

为什么10不是这样的。
引6、7、8、9,限定a

这是通用电气的一个专利,看不懂为什么这么设置。肯定不是故意增加权利项目吧

yongyuanxinshou 发表于 2009-7-1 01:15:21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避免多项引用多项

patentstudy 发表于 2009-7-1 01:18:15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可是后面没有从属权利要求了。 所以很奇怪。
yongyuanxinshou wrote:
避免多项引用多项

asdk2 发表于 2009-7-1 03:06:41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7-9保护的是A、B、C*

11-13保护的是A*、B、C*

和你假设写法的保护范围不一样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7-1 03:36:21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引6范围更大一些,对于C没有限定了就

老看客 发表于 2009-7-1 16:31:47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如果10引6、7、、8或9,就造成了权10引用多项,在美国对于这种引多项的权利要求好像是要罚钱的(即需要额外增加费用),而20个权利要求以内是不用附加费的,所以美国的很多申请都是这样的。
其他国家是否有类似规定就不知到了。

greentree 发表于 2009-7-2 07:35:26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老看客 wrote:
如果10引6、7、、8或9,就造成了权10引用多项,在美国对于这种引多项的权利要求好像是要罚钱的(即需要额外增加费用),而20个权利要求以内是不用附加费的,所以美国的很多申请都是这样的。
其他国家是否有类似规定就不知到了。


同意楼上。

在美国,引用多项在前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在依权项个数交费等时,被视为多个独立的权利要求。通常,美国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都需要改成仅引用在前的一个权利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与中国专利法中的多项引多项的问题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

另外,据我所知,在欧盟,日本,韩国,台湾等地都认同将引用多项的从权仅视为一个权项。但据说欧洲有越来越严的趋势。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杏蘅两千零八 发表于 2009-7-2 18:48:18

Re:为什么这个从属权利要求这么写

也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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