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weilan 发表于 2009-6-26 22:46:06

这种情况被告可以采取什么对策吗?

爱逛商场的女孩,对“淑女屋”这个牌子应该不陌生,公主般的服装风格赢得了很多女孩的喜欢。这是个来自深圳的知名品牌,不过,来自湖北的李某却把“淑女屋”告上了法庭。李某说,此“淑女屋”侵犯了他的“淑女屋”。
  昨天,这个商标侵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的销售商——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公司(下简称利星百货)也成为第二被告。
  李某,在常熟市开办了一家商贸公司,销售以“淑女屋”为品牌的女鞋。他同时也是“淑女屋”的商标权人。
  而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深圳淑女屋公司,拥有服饰类商标注册权。一直经营少女服饰。但2007年开始,该公司拓宽了产品种类,推出了配套的鞋帽等产品,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淑女屋”商标使用在鞋类等商品上。但目前,该申请尚未获得批准。
  为此,李先生要求深圳淑女屋公司停止侵权,除在杭州、深圳等地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183万元。
  在深圳淑女屋公司看来,李某的注册商标“淑女屋”是通过恶意抢注并恶意转让获得,目的就是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使用。庭上,深圳淑女屋公司当众指出,在去年6月份,李某曾提出过要把手上的“淑女屋”商标转让给深圳淑女屋。由于他要价高昂,最终遭到了拒绝。
  此外,深圳淑女屋公司还称,李某曾在媒体上自爆是“商标注册流氓”。该报道称:李先生承认自己专门做品牌运营策划和商标注册转让,手上有多个商标,如凯尔·金盾、洛威·船王以及鲨鱼图形等……李某还在报道上说,“卖商标钱来得快”。
  昨天,记者拨通了李某的手机。李某否认自己曾接受采访。

ipcr 发表于 2009-6-26 23:58:53

Re:这种情况被告可以采取什么对策吗?

被告没有把握异议机会,真是一大失误。

现在被告只能坚持主张李某构成恶意,可以同时向商标评审委提争议。

如能获支持,还能挽回败局;如若不然,侵权赔偿是不可避免的!

yigou502 发表于 2009-6-27 19:56:34

Re:这种情况被告可以采取什么对策吗?

目前只有搜集对方恶意的证据,如提出高价出售、囤积商标等情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对方商标。同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关键是证据的收集!

myip 发表于 2009-6-29 23:21:40

Re:这种情况被告可以采取什么对策吗?

如果对方切实属于恶意注册,提出争议,撤销对方商标。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6-30 02:33:28

Re:这种情况被告可以采取什么对策吗?

这个。。。。。。

心知肚明,但得讲证据

sxzyq 发表于 2009-6-30 20:41:24

Re:这种情况被告可以采取什么对策吗?

看来只能使用民法的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

鞋类注册人:李春红,

商标法修改以后会重点防范此类恶意抢注行为

深圳市本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是有责任的,没有做好商标防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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