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302118 发表于 2009-6-24 22:31:13

关于细则第二十三条,请教,谢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述如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请问“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理解,谢谢各位。

guohaibo530 发表于 2009-6-24 22:35:10

Re:关于细则第二十三条,请教,谢谢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择一方式”是指如果在后权利要求5需要引用在先权利要求1和4时,应表述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4。。。”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1和4”。

l2302118 发表于 2009-6-24 22:44:21

Re:关于细则第二十三条,请教,谢谢

guohaibo530 wrote: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择一方式”是指如果在后权利要求5需要引用在先权利要求1和4时,应表述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4。。。”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1和4”。

高手就是高手,呵呵,几句简单的解释就让我这样的新手理解了。谢谢呀,非常感谢。

坐而论道 发表于 2009-6-25 01:24:47

Re:关于细则第二十三条,请教,谢谢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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