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wdxp 发表于 2009-6-24 20:56:11

新颖性问题

有个关于新颖性的问题想请教下各位大虾:假如08年5月有一项发明参加了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到了08年9月该发明又参加了一次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假如在08年10月对该发明提出申请,是不是该发明就丧失了新颖性?

weibimao 发表于 2009-6-24 21:05:30

Re:新颖性问题

这是一个宽限期的问题:
宽限期的计算日期从首次算起,且要满足宽限期的条件:
宽限期时间为半年,

fevernova 发表于 2009-6-24 21:27:59

Re:新颖性问题

“首次”也就是只能一次,一旦有第二次就丧失新颖性。

helz_heq 发表于 2009-6-24 22:05:01

Re:新颖性问题

fevernova wrote:
“首次”也就是只能一次,一旦有第二次就丧失新颖性。

不会吧?如果第二次还是属于可以宽限的情况,则仍然具有新颖性。指南第2部分3章5的倒数4段中有详细说明:“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坐而论道 发表于 2009-6-25 01:27:30

Re:新颖性问题

楼上正解

laqyezi151513 发表于 2009-6-25 05:09:09

Re:新颖性问题

但为什么要加“首次”呢?

芊芊文竹 发表于 2009-6-25 17:02:27

Re:新颖性问题

我的理解:如果不加“首次”,岂不是要从第二次,或者最后一次算起?所以,要加首次

ronggan 发表于 2009-6-26 00:39:45

Re:新颖性问题

新颖性的宽限期主要为了一些高校申请考虑,但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不加以\"首次申请\"的约束,申请人可以无限的拖延申请时间,对于在学术会议上公开的技术已经成为公众领域的公用技术,申请人可以无限期(想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将公众领域的公用技术拿回来申请专利,这对公众不公平,也不利于技术的发展,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

pjcljl 发表于 2009-6-26 06:11:57

Re:新颖性问题

芊芊文竹 wrote:
我的理解:如果不加“首次”,岂不是要从第二次,或者最后一次算起?所以,要加首次


同意!要是不加的话,就会无限次的延续下去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颖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