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指的是原申请还是分案申请?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组织、在先申请日、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要求本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号填写正确,缴足了优先权要求费。
(3)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正确,但提交在先申请副本或优先权转让证明。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除以上情形,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予恢复。
(4)中,是指分案申请可以恢复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还是原申请可以恢复要求更早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这句话什么意思
Re:第(4)条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指的是原申请还是分案申请?
(4)中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原因可能是哪些呢?Re:第(4)条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指的是原申请还是分案申请?
针对(4) ,不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情形是: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未要求优先权?这时分案申请要求原申请优先权不可恢复要求?还是分案申请要求原申请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不可恢复??
怎么没人回答呀??
Re:第(4)条可以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指的是原申请还是分案申请?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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