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发明创造判断的疑问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的第六章,关于新颖性部分中有一部分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其中判断是否属于同一发明创造的原则有这样的说明:在判断时,应当对两份申请或者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比较。其中一份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份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内容相同的,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以上“其中一份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份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内容相同的”, 怎么理解?我以前的理解”权利要求“应当是独立的权利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相同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好像上述的字面意思并不是这样的?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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