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lz的问题肯定是存在了“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的情况,因此,肯定是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的。中国不是案例制国家,尤其是在专利领域。所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句话不能适用于中国的专利领域。我博客里写的谢绝咨询之2(以案例为其观点依据的咨询)即是此原因。
当前国情,因为“名”的来源和形成原因等因素,的确有好多“牛人误人”的现象存在 ,盲从和盲信都是不可取的。不要迷信任何所谓“高人”,审查指南才是最终的根本。
补充一点,本人坚决反对“以专利局公开文本为模板学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做法,更反对那种连“公布”和“公告”文本都分不清就盲目模仿的做法,尤其反对靠模仿别人的专利(申请)文件去替别人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做法,害人害己,后患无穷!!!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讨论的人好多。LZ的例子像个陷阱啊并没多引多啊`````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讨论的人好多。
LZ的例子像个陷阱啊并没多引多啊`````
4、5都是多引多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细则23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符合规定。
同时根据该规定,权利要求3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3不能作为权利要求4、5的基础(因为权利要求4、5也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4、5可以引用权利要求1或2。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谢谢大家的讨论,基本上明了了。非常赞同“yongyuanxinshou”和“良心代理”观点,有境界,受教了!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貌似不符合规矩的。一般都会查出来让改正的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这个多项引多项的问题在上一期的专利代理杂志中有一篇如何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文章中有涉及,但是作者也没给出最合理的答案。具体到实践中,直接多项引多项,如楼主那写法那是要补的。
比较隐蔽的一个多项间接的引了多个从多项出来的单项,审查员是不管的。
有消息说对这个问题的实质审查在有些部已经放宽了,大概要跟国际接轨。
在业内普遍的看法是,从权怎么引,其实和授权与侵权无关,应主要从无效的实战性上来分析,战壕怎么挖,这里面道就太多了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jhici wrote:4、5都是多引多
呵呵是么,在下太愚钝了,实在没看出来4、5是怎么个多引多。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如果LZ的题目里是“根据上述任何一项的XXXXX,其特征在于:还可以是D或E或F”这么说才叫多引多吧
4、5里面附加技术特征都只有一个,何来“多引多”呢?有来看帖子的给我解释下么
Re:关于一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疑惑,高手指教!
另外再说一点吧:很多权利要求书里都有“根据上述任一权利要求……”这种话,建议最好别这么写,当该专利在无效阶段,被部分无效掉独权或者专利权人自动放弃独权的时候,这种写法就把一个专利给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