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举例说明:申请人2001年4月3日以(产品)技术方案A提出申请、2001年6月13日申请(产品)技术方案A+(方法)技术方案B、2002年3月15日申请(产品)技术方案A+(方法)技术方案B+(设备)技术方案C,各技术方案间满足单一性的要求。此时申请人在提交技术方案A+B专利申请时主张本国优先权A,则特征A部分享有优先权(即技术方案享有部分优先权),那么请问其申请日如何确定?
第二个问题:第三次做出的专利申请,能否以第二次合案申请A+B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同样申请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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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此时申请人在提交技术方案A+B专利申请时主张本国优先权A,则特征A部分享有优先权(即技术方案享有部分优先权),那么请问其申请日如何确定?--------->对于方案A,给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技术方案B给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也就是说评价技术放案B时的构成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是本申请的申请日。既该申请有两个申请日。
第二个问题:第三次做出的专利申请,能否以第二次合案申请A+B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同样申请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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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A不能以第二次的合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因为A在第二次合案申请时已经不是首次提出,但是B可以要求该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并享受优先权日,同样,技术放案C的申请日为本次申请的申请日。
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一:不是“给”申请日, 是“用”申请日,此处申请日严格说是叫优先权日一个申请只有一个申请日。。。。
(另外,最远的优先权日不能超过申请之前1年,也就是可以在一年内存在多个优先权日)
第二问题,该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不会被认可的,要求过优先权 的申请不能作为其他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第二件、第三件申请都不能获得优先权,原因很简单,超过了12个月。首次申请与要求该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申请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第二件、第三件申请都不能获得优先权,原因很简单,超过了12个月。首次申请与要求该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申请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diary0000 wrote:第二件、第三件申请都不能获得优先权,原因很简单,超过了12个月。首次申请与要求该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申请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抱歉,没注意,修改后的后两次申请都在优先权期限内,如题
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专利法第28条规定:申请日为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所以说,不管你要求还是不要求优先权,申请日只有一个,即使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也是以邮局寄发日,只是授权后在证书上能看见享有的优先权日。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mihokoukou wrote:此时申请人在提交技术方案A+B专利申请时主张本国优先权A,则特征A部分享有优先权(即技术方案享有部分优先权),那么请问其申请日如何确定?
--------->对于方案A,给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技术方案B给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也就是说评价技术放案B时的构成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是本申请的申请日。既该申请有两个申请日。
第二个问题:第三次做出的专利申请,能否以第二次合案申请A+B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同样申请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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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A不能以第二次的合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因为A在第二次合案申请时已经不是首次提出,但是B可以要求该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并享受优先权日,同样,技术放案C的申请日为本次申请的申请日。
第二个问题:A可以要求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享受优先权日,B可以要求该第二次申请的优先权,并享受优先权日,技术放案C的申请日为本次申请的申请日。(个人理解)
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2.4(5)中有对第二个问题的针对性说明,请查看:)Re:关于主张本国优先权的一点疑惑
到目前为止大家似乎的意见仍不能统一,在这希望LZ大人现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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