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构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混淆的疑惑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讨论新颖性一节中,认为“用螺栓固定代替螺钉固定的方式不具备新颖性”,并将其归结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在讨论创造性一节中又列举了“用现有技术中的液压马达代替电机”的例子,认为这种替换属于“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因为具备新颖性是讨论创造性的前提,“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与“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有什么区别?
Re:一个造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模糊的疑惑
我也有这个疑惑....Re:一个造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模糊的疑惑
还是没明白楼主你要问的问题点是什么?Re:一个造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模糊的疑惑
前面那个差的少一点,后面这个差的相对多一点。。。Re:一个造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模糊的疑惑
aken007 wrote:还是没明白楼主你要问的问题点是什么?
做了修改,见标题,主要是提出新颖性与创造性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判断标准上产生混淆的疑惑
Re:一个构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混淆的疑惑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专门用在讨论抵触申请中的区别来使用的,而抵触申请 仅仅可以讨论新颖性,所以使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来说这个事情,至于那个等效替代 就是因为属于现有技术,于是就是创造性的问题,两者不在于区别的大小区分新颖性还是创造性,而是时间上的差异,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专门用于抵触申请,仅仅限于新颖性讨论。Re:一个构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混淆的疑惑
zxsmonkey wrote:两者不在于区别的大小区分新颖性还是创造性,而是时间上的差异,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专门用于抵触申请,仅仅限于新颖性讨论。
其实有关文字层面上的解释,是越绕越复杂。但你分析的这个角度(即注重时间上的差异),比起先前,我理解起来深刻许多,谢谢!
Re:一个构成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混淆的疑惑
我个人认为并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差异,个人理解,首先惯用手段是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集中并行的技术手段,即其解决方式、要取得的效果都相同或非常近似;而要素替代则有可能该要素是新近才出现的最新事物,其他人没有来得及将其应用到功能类似的领域;其次,惯用手段之所以能评价新颖性,在于该惯用手段不是申请的发明点,而要素替代则有可能是发明点,当然,如果谁都没有想到可以这样要素替代,则有新颖性,创造性。审指中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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