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发表于 2009-6-5 17:39:48

关于新法25.6 轮廓为“艺术葫芦形”的标贴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吗?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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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遇到一个问题。委托人设计了一种轮廓为“艺术葫芦形”的标贴(葫芦形内还有设计),欲申请专利。
本人认为:即使09.10.1后,该案也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大家以为然否?请指教!

l2302118 发表于 2009-6-5 18:38:58

Re:关于新法25.6

可以申请,因为“葫芦形标签”说的是形状,“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是可以申请的,仅有图案和色彩的平面印刷品不可以申请。

tgl888 发表于 2009-6-5 19:29:46

Re:关于新法25.6

l2302118 wrote:
可以申请,因为“葫芦形标签”说的是形状,“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是可以申请的,仅有图案和色彩的平面印刷品不可以申请。


专利法中的形状指产品的外部形状,比如圆柱体,正方体等形状,LZ说的是平面产品,它的形状指的是标贴的形状,而葫芦是它的图案,根据新专利法,只有当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主要起标志性作用时才不允许申请专利,主要起标志性的,比如王老吉的商标,但是LZ的不是主要起标志性的,因此可以申请。

不过还要考虑新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行中,外观设计只要形式审查通过即授权,以后是否会检索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专利法23条的规定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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