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ali 发表于 2009-6-4 23:40:04

新法第六十八条问题:第二款中所述诉讼之日算不明

原法条如此描述: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其中:“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应得知的
该怎么理解呢??
嘿嘿,我脑子有点转不过来了~~~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6-5 00:16:19

Re:新法第六十八条问题:第二款中所述诉讼之日算不明

举个例子
2000年1月某专利公开,2000年3月申请人发现有人实施他的专利,而该专利2002年2月才获得专利权(即授权公告),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应得知。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6-5 03:24:48

Re:新法第六十八条问题:第二款中所述诉讼之日算不明

专利申请还没有被授权就知道别人在用自己申请的那个技术了

月亮船 发表于 2009-6-5 05:10:58

Re:新法第六十八条问题:第二款中所述诉讼之日算不明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与得知一样,应当得知包括权利人同时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人,应当得知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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