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问:获得专利不就是为了技术和产品垄断吗?和本条的第二项的垄断行为的区别,不好理解。
Re:专利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可能是垄断对公众的影响太大了,就必须强制许可了。这条留着是为了以防万一,将来国家执行强制许可的话就有法律依据了。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例这种强制许可的例子。
Re:专利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我来试着答一下:1、获得专利就是为了在一定时间段内垄断该技术或产品,没错,专利最初诞生的时候,就是一项垄断的权利——但仅仅是对该技术的垄断。这里的“垄断”属于民法的范畴。
2、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垄断行为”是一种对市场的垄断,这种垄断利用自己独特的市场地位或者是技术地位(包括利用专利技术)等,利用各种手段(如低于成本价出售、寡头垄断、搭售行为等)打压对手、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其表现结果就是市场中的竞争减少了。这里的垄断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综上,如果你对专利权的行使达到了限制竞争的程度——垄断,那么你的专利就有可能被强制许可,以增加市场中的竞争,来恢复市场秩序。
请大家指正!
Re:专利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专利制度其实是在 私权与 公共利益 之间寻找平衡1、通过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以此来鼓励私人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
2、但另一方面,片面地保护专利私权,容易引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即阻碍一些先进技术的推广,妨碍社会进步
因此,有必要规定:个人私权如果想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就是你必须把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实施人向权利人缴费,这样,两方都能得到满足。
如果发明人拒绝合理的公开,那么,法律只能对其私权加以限制,这就是——强制许可制度!
Re:专利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看《反垄断法》,所谓垄断行为在法律中是有特定涵义的: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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