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如果侵权行为是从专利公布日后、授权日前开始的,那么是侵权行为是从授权日开始算么?还是行为的起始日?如果是授权日开始算,那授权日之前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
另外,如果权利人是在专利公布日后、授权日前就已得知他人的侵权行为,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得知日起算,还是授权日起算?
有点乱~~就是说在专利公布日后至授权日前这段时间的“侵权”行为算是侵权么?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专利确权以后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行为事实是毫无疑义的“侵权”行为,由于多了临时保护这一扩展权,所以容易混淆。严格地说也算是“侵权”,但该权利(临时保护)是因授权而产生的,所以必须在授权后主张。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参见新法11条、13条、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我这样理解对不对:1. 授权后的部分可以要求侵权赔偿,授权以前的只能要求支付使用费,不能要求赔偿。
2. 对于权利人是在专利公布日后、授权日前就已得知他人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也是从得知日起算,而不是授权日。
请指点!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具体实施方式 wrote: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1. 授权后的部分可以要求侵权赔偿,授权以前的只能要求支付使用费,不能要求赔偿。
2. 对于权利人是在专利公布日后、授权日前就已得知他人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也是从得知日起算,而不是授权日。
请指点!
1.没错,而且该使用费很可能显著低于以填平原则计算的申请人实际损失
2.依照法68条的规定,该情况下,要求补偿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从授权日起计算,而就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从得知或应当得知日起计算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谢谢solo的回答,总算明白了。但是总感觉法68条写的不明确。
第六十八条【起诉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让人看了还以为:只有在要求使用费时,诉讼时效才有可能是从授予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不要求使用费,则不论权利人何时得知,诉讼时效都从得知日起算。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具体实施方式 wrote:谢谢solo的回答,总算明白了。
但是总感觉法68条写的不明确。
第六十八条【起诉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让人看了还以为:只有在要求使用费时,诉讼时效才有可能是从授予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不要求使用费,则不论权利人何时得知,诉讼时效都从得知日起算。
“只有在要求使用费时,诉讼时效才有可能是从授予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不要求使用费,则不论权利人何时得知,诉讼时效都从得知日起算。”这样理解没问题,由于民法通则已经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作了规定,也就是68条第一款的计算方法,所以,我感觉,其实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是为了明确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我写的前文有歧义,现已改过。抱歉!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solo wrote:“只有在要求使用费时,诉讼时效才有可能是从授予之日起计算,而如果不要求使用费,则不论权利人何时得知,诉讼时效都从得知日起算。”这样理解没问题,由于民法通则已经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作了规定,也就是68条第一款的计算方法,所以,我感觉,其实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是为了明确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我写的前文有歧义,现已改过。抱歉!
solo太谦虚了噢~~
后面我仔细想了一下,其实,在不要求使用费、并且侵权行为在临时保护期间内就已开始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该还是自授权日起计算,而不应该是得知日。
举个例子:如果一专利在2000年1月公开,得知侵权行为是在2000年3月,而2004年才授予专利,如果按得知日算就超过诉讼期限了,这显然不合理。
所以单从字面上理解好像是不对的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具体实施方式 wrote:solo太谦虚了噢~~
后面我仔细想了一下,其实,在不要求使用费、并且侵权行为在临时保护期间内就已开始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该还是自授权日起计算,而不应该是得知日。
举个例子:如果一专利在2000年1月公开,得知侵权行为是在2000年3月,而2004年才授予专利,如果按得知日算就超过诉讼期限了,这显然不合理。
所以单从字面上理解好像是不对的
哦,不是我谦虚,实在是因为我的实务经验也很有限,对法条的理解也可能出现偏差,所以我的观点只能供您参考。
我仔细考虑了一下,还是坚持我的观点。法68条说得还是蛮清楚的。事实上,专利申请在被授权之前,专利权并未确立,所以他人在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前实施该发明创造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即使专利权人在该专利授权之前得知他人在实施该发明创造,其请求补偿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也不能适用68条第1款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第2款;反过来说,如果专利权人仅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其诉讼时效应适用68条第1款,但某些情况下,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其实就是授权日,比如您举的这个例子,因为专利权人只有在该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才能主张该专利权,才能认定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另外,我在网上找到一篇相关的文章,对“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的区别说得比较详细,供您参考
http://www.lawtime.cn/info/zhuanli/zlalfenxi/2006092535165.html
Re:侵权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么?
(u) 是我理解错了。“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其实不是实际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而是得知并确认此行为是侵权行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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